四川绵竹市公路路政管理所汉清路超限治理组原组长苏立,伙同他人要求货运车主每月缴纳“月票费”,只要交了费,超载超限等情况都能放行。苏立伙同他人收取“月票费”共计140余万元,其中苏立个人分得128.9万元。2022年9月,苏立被查,次年1月遭“双开”,4个月后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记者梳理发现,除了苏立的“月票费”外,近年来还有不少公职人员以“跑腿费”“协调费”“赞助费”“卫生费”等费用为名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的费用,甚至于以此为掩护索取财物、收受贿赂。
有的公职人员凭借职务便利,认为是自己的能耐大,请托方的事情被搞定,全要归功于其本人的“跑腿”或者从中“协调”,因而以此为名收受好处费。如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两城”综合协调办公室原主任朱贤斌在担任镇属公司总经理助理期间,便在与园区企业交往过程中拿钱办事,其“贪腐史”长达十多年。
“跑腿费”“协调费”还常见于一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违纪违法案例之中,个别基层干部在执行落实党委政府的惠民政策时,向群众索要额外费用,严重破坏了党风政风。
一些公职人员在“罚款”上大做文章,在执法过程中或巧立名目,或与围猎方达成默契,导致各种奇葩罚款费用出现。如广西灵山县沙坪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工作人员宁思翔在2017至2020年期间,个人或伙同他人收受好处费共计44.5万元,其中,宁思翔分得29.7万元。
还有的干部借一些现成费用款项的名目,向群众摊派、收取超额费用。如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二级调研员唐某某在担任辖区某农贸市场负责人期间,授意市场流动摊位收费员将收取的“卫生费”采取不入账不上缴的方式予以截留,截留的“卫生费”总额约34.5万元。
这些“费用”的出现,暴露出权力制约上还有一些欠缺。在基层,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一肩挑”以后,权力比较大,容易出现“一言堂”的问题,再滋生出更多的风险。
面对这些名目繁多的收费,我们不能仅仅将其视为个别公职人员的行为。它们实质上是权力滥用的体现,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破坏了公职人员的形象和公信力。对于这类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抵制和打击,以确保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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