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证据在我国民事诉讼实务中的处理原则

域外证据在我国民事诉讼实务中的处理原则

曾禹钫 2024-11-09 百科资讯 723 次浏览 0个评论
中明确,对在我国境外形成的证据,不论是否已办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人民法院均应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并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进行审核认定。对于私文书证,除非涉及身份关系或公文书证,否则不需要进行公证认证。

域外证据在我国民事诉讼实务中的处理原则

四、结论

域外证据以最终形成地为判断基本原则,除必须经公证的公文书证和涉及身份关系的域外证据外,对于私文书证,不以是否履行公证认证手续作为被法院采信的必要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其性质及在案其他证据情况,审查其真实性。当事人也可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向人民法院积极说明,并补充其他证据,积极证明案件事实。

域外证据在我国民事诉讼实务中的处理原则

作者信息 王葛青,德恒上海办公室律师助理;主要执业领域为争议解决、公司证券等。

指导合伙人 余云波,德恒上海办公室合伙人,持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证。现任上海律协金融工具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主要执业领域为争议解决、IPO、资产证券化、新三板挂牌、债务重组、公司常年法律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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